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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方正红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15日因赌博提供条件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结乐出庭支持公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受雇于他人,在合肥市包河区合巢路臧大郢一门面房内经营管理赌博机房,为10台赌博机提供上分、下分、记账等日常服务。同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被告人方某某、1名参赌人员、10台赌博机,赌博机均能正常运行。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方某某供述;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博机房从事赌博活动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方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予以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凤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