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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李宝山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李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宝山,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李宝山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5)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5)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查。被执行人李宝山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5年7月20日在三江口镇原梨树化肥站院内建住宅,占地总面积为327.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39.2平方米,东西长14.5米、南北宽9.6米,固化地面面积为188.5平方米,其建房位置为杨柄忠拍卖取得的三江口村原梨树化肥站院落,后以两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宝山。被执行人李宝山建房未向村民委员会、三江口镇政府申请,未开村民代表大会,其性质为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李宝山作出如下处罚: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三日起十五日内李宝山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139.2平方米的建筑物、188.5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本院认为,昌��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5)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5)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