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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3民初475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文化镇合家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街乡顶新场村。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2008年2月12日,我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李玟冰,2008年11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7日生育次女李某。在生育次女不久,被告李某某私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女各自抚养一个,婚前财产各自归其所有。原告李惠为证明自己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及其婚生女身份信息材料、结婚证复印件及婚生女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被告李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原告李惠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原件,真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李玟冰,2008年11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7日生育次女李某。在生育次女不久,原告谭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女各自抚养一个,婚前财产各自归其所有。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和睦相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可见原、被告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两女,亦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系缺乏信任,只有双方彼此信任,加强沟通,是完全能和好夫妻感情的。同时原告以被告李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起诉来院,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