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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谷军超与周海涛、柳新梅、白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军超,周海涛,柳新梅,白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谷军超,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周海涛,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柳新梅,女,汉族,1966年5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白家庆,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住昌吉市。谷军超申请执行周海涛、柳新梅、白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2260元,未执行标的1092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8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付400000元,2016年9月30日付400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付430000元,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卫东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