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谢跃伟与黄利、王永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跃伟,黄利,王永林,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733号原告谢跃伟。被告黄利。被告王永林。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1号天际大厦4层405、407、408室。诉讼代表人韩立群。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跃伟诉被告黄利、王永林、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跃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跃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