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晓野与李凤鸣、郭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野,李凤鸣,郭艳珍,沈振国,孙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137号之一原告刘晓野,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郑直和,北京志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鸣,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迁安市。被告郭艳珍,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迁安市。被告沈振国,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迁安市。被告孙玉民,男,1956年8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野与被告李凤鸣、郭艳珍、沈振国、孙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宗义人民陪审员 刘恩波人民陪审员 郭柱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桂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