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春明与北京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明,北京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923号原告刘春明,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吴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明与被告北京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春明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明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春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晋 怡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斐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