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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怀宁县恒发纸业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宁县恒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夏学钟,局长。被执行人怀宁县恒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根生,经理。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人社监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不按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怀人社监令字(2015)2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支付王海青、王结兵等40人2015年1月工资91887.00元,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9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怀人社监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人社监罚(2015)3号行政处理决定:1、依法缴纳罚款玖仟元整;2、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缴付清之日的滞纳金玖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渺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