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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林德芬、林青等与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德芬,林青,刘雨菲,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德芬。委托代理人:林青,系林德芬之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青。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雨菲。委托代理人:林青,系刘雨菲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庆伟,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林德芬、林青、刘雨菲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牟平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德芬、林青、刘雨菲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遗漏诉讼请求。1、一、二审认定牟平中医院的过错比例为70%依据不足,缺乏有力证据证实。①根据鉴定意见牟平中医院是主要过错责任,一、二审确定赔偿比例为70%过低,明显偏袒牟平中医院。②一、二审认定牟平中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的理由存在严重错误,牟平中医院严重违反诊疗原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鉴定意见确定牟平中医院为主要过错责任,已经分析、采纳了患××的风险因素。一、二审一边认可鉴定意见的效力,又单独对患××”因素进行考虑,进而减轻牟平中医院的赔偿责任,这种两次考虑对患方不利因素,存在重复计算的过错。③除鉴定意见的主要过错责任外,牟平中医院还有以下过错责任:一是心电图检查完成后,医务人员已经知道患者心电图异常,医护人员仍指令家属××患者离开检查床,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承认在发现刘新军心电图异常后,刘新军系自己下床行走,与事实严重不符。这种情况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并没有考虑,影响了法院判决。××患者B超检查时,时有插队的情形,医生与患者产生严重冲突,直接造成患者发病,鉴定书对此进行了回避,法庭也没有进行审查。牟平中医院的过错应当增加比例,患者家属主张按照90%进行赔偿合情合理。2、一、二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数额过低。本案为单位侵权,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会谈纪要精神,最高数额可以为10万元,特殊情况可以超过10万元。本案中,牟平中医院为主要过错责任,刘新军仅仅42岁,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林德芬、林青、刘雨菲是刘新军至亲的近亲属,一、二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明显袒护牟平中医院,应予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烟民四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支持林德芬、林青、刘雨菲的诉讼请求;因再审产生的费用由牟平中医院承担。本院认为,患者刘新军因身体不适到牟平中医院进行治疗,后临床死亡。对于牟平中医院在对刘新军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已经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经鉴定牟平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因而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刘新军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作用)。一、二审依据该鉴定意见,并考虑到鉴定意见中对刘新军自身患有××,病情变化快,即使采取有效措施,也不排除因严重并发症而发生猝死可能性的病情分析,认定牟平中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证据充分,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也基本适当,不存在确定赔偿比例明显过低的情形。关于林德芬、林青、刘雨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二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牟平中医院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并无不当。林德芬、林青、刘雨菲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林德芬、林青、刘雨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德芬、林青、刘雨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