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7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郭兴明与王学锋、乔力盼姑吾斯曼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明,王学锋,乔力盼姑吾斯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7民初414号原告郭兴明,50岁,1965年6月20日,地址:麦盖提县。被告王学锋,45岁,1970年10月5日,地址:麦盖提县。被告乔力盼姑吾斯曼,37岁,1979年4月13日,地址:麦盖提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地址:麦盖提县文化西路43号。法定代表人钱能。本院在审理郭兴明诉王学锋、乔力盼姑吾斯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兴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0.29元,由原告郭兴明负担。审判长 布合力其阿不都外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比代 木 吐尔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