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翁开平与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开平,翁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301号原告翁开平。被告翁国权,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开平与被告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