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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翁开平与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开平,翁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301号原告翁开平。被告翁国权,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开平与被告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