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72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