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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伊贝迪幼儿园与陈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伊贝迪幼儿园,陈某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伊贝迪幼儿园。负责人张志云。委托代理人陈晓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垂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立祝。法定代理人倪超凡。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伊贝迪幼儿园(以下简称伊贝迪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未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贝迪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静、曾垂斌,被上诉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立祝、倪超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在伊贝迪幼儿园处就学期间的2013年9月11日10点半左右,伊贝迪幼儿园组织陈某某所在班级小朋友在操场的环形跑道上进行户外跑步比赛,环形跑道共有四个分道,从内到外依次为1号、2号、3号、4号跑道,每个分道宽约0.5米,活动为4人一小组,4个小朋友一起从同一起跑线起跑,跑完一圈即完成。轮到陈某某所在组时,1号跑道为1名小女孩、2号跑道为陈某某、3号和4号跑道各1名小男孩,黎楠老师做先蹲下后起身的起跑示范动作,发了号令后,陈某某等4个小朋友便起跑,刚起跑后小女孩往2号跑道靠,陈某某则往3号跑道靠,并逐渐跑离2号跑道,跑到3号跑道上,在接近弯道时陈某某有些不稳,跑到弯道后摔倒在弯道处的3号和4号跑道位置上,接着,紧追其后的2名小男孩追赶上来,其中1名小男孩还碰到了陈某某,此时,黎楠老师叫陈某某站起来,陈某某没有动,黎楠老师才走到陈某某处将陈某某扶起来,同时,其余3名小朋友仍继续跑完了一圈,并陆续到达起点。受伤后,陈某某被立即送往伊贝迪幼儿园的保健室、社区医院就诊,并先后在长沙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湖南省儿童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其中住院8天,共花去医药费25341.82元。2013年12月20日,伊贝迪幼儿园向陈某某支付垫付的医药费15000元。2014年5月14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因陈某某委托作出了省人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441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陈某某因外伤致右肱骨髁上骨折并内固定术后及右桡神经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建议伤后一人陪护150日(含二期手术时间)。陈某某花去鉴定费1003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伊贝迪幼儿园申请对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3月16日,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鉴司鉴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78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陈某某伤后需一人陪护180日。另查明,陈某某系城镇居民。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卡,收据,湖南省儿童医院病历资料,住院医药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省人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441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78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视频,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设面积定额(试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图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收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保健医生的资格证、关于同意伊贝迪幼儿园正式设立的批复、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主教谢朋欢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助教黎楠的小学教师资格,证明及证人证言,操场设计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湘教发(2008)5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关于“十二五”省级骨干民办学校建设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骨干民办幼儿园建设基本要求、关于开展全省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建设工程行业JGJ标准总目录等。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陈某某在伊贝迪幼儿园处学习、生活期间,伊贝迪幼儿园应保障其人身安全。陈某某2009年2月26日出生,至2013年9月11日受伤害时为4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伊贝迪幼儿园在组织陈某某等在环形跑道进行跑步比赛活动时,未考虑到4周岁幼儿的身体平衡能力、协调能力较差,而要求陈某某等在分道宽约0.5米的跑道上跑步比赛,不能挤,弯道跑,超出了4周岁幼儿的自控能力,且在活动中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伤害的产生,造成了陈某某人身伤害,伊贝迪幼儿园在此损害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关于陈某某的损失。(一)医药费和鉴定费共计26344.82元。陈某某主张住院医药费14912.80元、住院后发生的费用(包括鉴定费)11443.40元,共计26356.20元,根据陈某某提供的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医药费收据,结合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病历、诊断证明及陈某某、伊贝迪幼儿园的陈述,确认陈某某因此次受伤花费医药费共计25341.82元、鉴定费1003元,合计26344.82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伤残赔偿金106280.20元。陈某某为城镇居民,其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陈某某主张按照2014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106280.20元(26570元/年×20年×20%),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陈某某住院8天,陈某某要求按照30元/天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四)护理费18000元。陈某某主张护理费21645元,参照当地护理人员的一般标准,护理费用按100元/天计算180天,确认护理费为18000元(100元/天×180天),对超过部分不予认定。(五)交通费200元。陈某某主张交通费2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鉴于该费用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酌情认定200元。(六)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陈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于陈某某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精神上遭受了损害,酌情认定6000元,超过部分不予确认。综上,陈某某的损失共计157065.02元,其中,陈某某共收到赔偿款15000元,尚有损失142065.02元,应由伊贝迪幼儿园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伊贝迪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157065.02元(已支付15000元,还应支付142065.02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共1183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伊贝迪幼儿园承担1053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130元。伊贝迪幼儿园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具备开办幼儿园的办学资质且有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合格的硬件办学配套设施,配备的教学人员具备教学资质,陈某某摔伤后,对陈某某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并尽了完全的诊疗义务,安排的教学课程内容和时间安排也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在实施开展教学课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上诉人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二、从视频资料可以看出,陈某某摔倒时,已经大大的超过了几位同时起跑的同学,并无拥挤情况发生,且陈某某摔倒的位置正处于跑道直道部分,还未到达弯道部分,陈某某摔倒属于陈某某自身失去平衡而摔倒,并无伊贝迪幼儿园的过错外因存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上诉人在陈某某摔倒事件中,并无过错,陈某某摔倒应当属于意外事件。三、根据基本生活常识,一个年仅四岁的幼儿,即便是全速奔跑,在正常情况下摔倒在一条符合行业标准的本身就具备缓冲和保护作用的塑胶跑道上,就其动能和冲量在没有其他严重外力的冲击下,断难发生上臂肱骨骨折的后果,因此上诉人怀疑陈某某的损害结果,其自身身体状况也有相当的参与度。四、根据视频资料显示,陈某某摔倒时,还有其他小朋友撞击了陈某某,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申请追加该小朋友为当事人,但一审法院未予追加,也未依职权追加,原判决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一、原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客观,适用法律准确。二、伊贝迪幼儿园在此次陈某某受伤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三、伊贝迪幼儿园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要求,超幼教大纲训练幼儿,未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律,比赛跑道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且在比赛活动中没有控制好幼儿之间的间隔及次序,未尽到教育、保护、管理职责,在陈某某受伤后也未尽到配合治疗、看护义务及其他管理责任。伊贝迪幼儿园违规组织无任何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弯道比赛活动,造成四周岁幼儿右肱骨髁上骨折及右桡神经损伤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过错严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伊贝迪幼儿园在陈某某此次受伤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二、陈某某在此次受伤事故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原判决程序是否违法。一、关于伊贝迪幼儿园在陈某某此次受伤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陈某某出生于2009年2月26日,发生事故时为四周岁。四周岁的幼儿,其身体平衡能力、协调能力还处于发育阶段,在身体失衡失去协调时尚不能像成人一样自我调节、控制,容易摔倒致伤。伊贝迪幼儿园作为专门从事幼儿教育的机构,对幼儿的生理发育特征较之普通人更加专业,那么其在组织幼儿活动特别是户外活动时,更应该谨慎注意。综观本案事故,伊贝迪幼儿园在组织幼儿户外环形跑步时,未曾意识到幼儿在跑步起跑时容易发生推挤,也有可能因为环形跑道转弯使身体失衡而摔倒受伤,在转弯跑道未设置专人看护,在陈某某身体失衡时也未及时制止,因此可以认定伊贝迪幼儿园在该跑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害的发生。伊贝迪幼儿园虽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有办学资质且有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合格的硬件办学配套设施,配备的教学人员亦具备教学资质,安排的教学课程内容和时间安排也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组织该次跑步活动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上诉人还上诉称怀疑陈某某的损害结果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关,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此,上诉人伊贝迪幼儿园对陈某某此次受伤事故应承担责任,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陈某某在此次受伤事故中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经查,事发时陈某某系四周岁幼儿,四周岁的幼儿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差,其身体在运动中失去平衡、失去控制时尚不具备自我调节、保护能力,因此该次受伤事故陈某某自身并不存在过错,其自身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三、原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上诉人伊贝迪幼儿园称根据视频资料显示,陈某某摔倒时,还有其他小朋友撞击了陈某某,原审法院未予追加,审判程序违法。经查,被上诉人陈某某一审起诉选择的案由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该案由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诉讼。根据本案视频资料,第三人侵权的证据并不充足,请求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诉讼;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故此,原审法院未予追加该第三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伊贝迪幼儿园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伊贝迪幼儿园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长沙市雨花区伊贝迪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陈 瑶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