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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与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勘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偏岭地质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白雪山,队长。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法定代表人:郭殿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与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质勘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仲裁字(2015)第140号裁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守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