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71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9年2月9日生,汉族。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做出(2015)湖民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