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襄阳市新华实业公司与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新华实业公司,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81号原告襄阳市新华实业公司(下称新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韩开洪,新华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金太阳建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西路。法定代表人张秀兰,金太阳建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华公司和被告金太阳建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太阳建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新华实业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襄阳市新华实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荣雯芳审 判 员 徐新静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