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蔡丽华、陈德艳诉被告肖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华,陈德艳,肖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814号原告:蔡丽华,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原告:陈德艳,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刘家河镇。被告:肖岩,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华、陈德艳诉被告肖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华、陈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丽华、陈德艳承担。审 判 员 关善军人民陪审员 张亚光人民陪审员 王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