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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蔡丽华、陈德艳诉被告肖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华,陈德艳,肖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814号原告:蔡丽华,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原告:陈德艳,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刘家河镇。被告:肖岩,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华、陈德艳诉被告肖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华、陈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丽华、陈德艳承担。审 判 员  关善军人民陪审员  张亚光人民陪审员  王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