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西宁城西涌娇五金商店与南京易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西涌娇五金商店,南京易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607号原告西宁城西涌娇五金商店经营者刘朝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易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西涌娇五金商店与被告南京易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西涌娇五金商店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西涌娇五金商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西涌娇五金商店撤回对被告南京易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由原告西宁城西涌娇五金商店负担。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丽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