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肖文童与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肖文童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终1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号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栋*号。法定代表人:徐仁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平,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文童。委托代理人:蒙光兴,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凌飞,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文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发能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以减少损失、避免诉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发能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8727元,减半收取即189363.50元,由上诉人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清林审 判 员 肖宝英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