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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明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喜,任远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魏明喜。被执行人:任远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魏明喜与任远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远怀或其配偶汪金兰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