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袁科成与李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科成,李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1159号原告袁科成,男,汉族,1941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李莲,女,汉族,1954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袁科成与被告李莲排除妨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科成与被告李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1998年将自己的土地暂时交给被告耕种,被告系我的弟媳。现在我想收回自己的土地,被告却拒不归还。我多次找人与被告协商调解,但被告仍旧不同意。我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伐走种在地里的杨树,返还土地。被告辩称,原告欠我1984年到1992年8年的房租,当时原告一家从云南来在本地租房未果就入住到我家。搬出后因住我家房子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以该块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将该块土地转让给其弟即我的丈夫。该块地虽然是原告的,但原告一直没有支付我房屋租金,故我不应当返还土地,只要原告把房屋租金给了我我就归还他土地。经审理查明,原告袁科成曾把自己拥有使用权的一块位于兰考县城关乡李寨村西北角的村头荒地(南北长5.1米,东西长80米)交给被告李莲家使用。被告李莲在该块土地上栽种了44棵杨树。现原告袁科成要求被告李莲将该块土地内的杨树伐走并索回该块土地,被告李莲虽认可该块地使用权归属原告袁科成,但以原告袁科成已将该地向其转让和欠其房屋租金未还为由拒绝伐树和交回土地。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兰考县城关乡李寨村三组李寨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原告将该块荒地已转让给了其丈夫,因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关于原告欠其房屋租金未还而不应归还土地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诉解决。因兰考县城关乡李寨村委出具证明该块土地归原告使用且被告也没有异议,本院认可原告对该块土地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侵占使用土地并清除土地上栽植树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停止侵害,清除地内栽植的杨树44棵,将所占用属于原告袁科成使用的荒地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代乔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然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