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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592号原告李某,河北省魏县大辛庄乡马庄村062号,被告苗某,男,1988年8月19日生,魏县大辛庄乡马庄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原、被告因婚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振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