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孔令进与李少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进,李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孔令进,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系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少兰,女,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孔令进与被执行人李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少兰的个人银行账户4442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垫付)至法院账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5)胶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