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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孔令进与李少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进,李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孔令进,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系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少兰,女,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孔令进与被执行人李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少兰的个人银行账户4442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垫付)至法院账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5)胶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