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洪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50号罪犯袁洪,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袁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人共同民事赔偿61154.34元。2009年1月19日、2011年6月2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4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洪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袁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