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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友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3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友祥,男,1963年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石油沟村*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友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白恒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友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罗友祥酒后驾驶号牌为渝BEU5**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石油沟村5组往安澜街上行驶,当行至安澜气矿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两次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分别为186毫克/100毫升、178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其带至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取静脉血送检。2016年1月2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友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罗友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友祥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呼吸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马永坪、熊敦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友祥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友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友祥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友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友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