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97号杨香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香莲,潘麒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杨香莲,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潘麒先,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香莲与被执行人潘麒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潘麒先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麒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潘麒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