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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燕守德与李建中、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守德,李建中,周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67号原告:燕守德,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邑县。被告:李建中,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周艳,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守德诉被告李建中、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燕守德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守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1元,减半收取7675.5元,由原告燕守德负担。审判员  吴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