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夏靖与杨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杨晓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128号原告夏靖。被告杨晓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杨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