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第*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耿雅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利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座*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陈乃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崇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西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科迅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以《协议书》约定的计价、取费标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迈公司)的鉴定依据错误,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原审判决的依据,原审判决计算本公司欠华油公司工程款数额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华油公司答辩称:涉案工程2006年、2007年竣工验收合格,分别交付使用。2007年5月本公司将《建设项目结算书》交付科迅公司,其拖欠工程款9年,给本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本公司请求其支付拖欠工程款,依法有据。普迈公司在庭审中数次参加质证,回复异议,并对科迅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了相应核对、扣减。鉴定报告真实客观,应作为判决依据,原审判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普迈公司的鉴定结论。科迅公司认为普迈公司对工程量和材料价格计算不正确,不应以其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在投标预算与施工图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普迈公司以实际施工计算工程量,材料价格参照科迅公司认价,未认价的材料以同期信息价格计算是合理的。华油公司未做工程已经扣除。普迈公司出庭接受质询,其鉴定意见经过双方多次质证,普迈公司对各方异议进行多次回复,并根据科迅公司的异议作出相应核减。鉴定报告客观公允,原审作为判决依据,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关于科迅公司欠付华油公司工程款数额的计算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科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科迅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东敏审 判 员 朱海年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晋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