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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峰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00443号申请执行人王峰。委托代理人孔祥力。被执行人刘杰。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刘杰于2015年8月11日之前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10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社会保险缴纳、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信息,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44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用7444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