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与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736号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立公。委托代理人高元存。委托代理人骆赞海。被告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武。委托代理人马勤。委托代理人李俊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4.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