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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0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保荣与胡进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荣,胡进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04247号原告:张保荣,男,193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吕俊良,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进辉,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0881K。负责人:陶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菲,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张保荣与被告胡进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起诉后被告胡进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 阳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