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谭洁英与谢双祥、卓碧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洁英,谢双祥,卓碧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51号原告谭洁英,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44。委托代理人梁海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健霆,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双祥,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397。被告卓碧双,女,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居住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5806(X),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8600。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洁英诉被告谢双祥、卓碧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洁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洁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洁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谭洁英负担。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育君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