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程凯与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凯,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454号原告:程凯,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汉松。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凯诉被告淄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被告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我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 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