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任洪峰与李涛、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洪峰,李涛,李斌,马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任洪峰,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素琴,女,汉族,1950年12月14日出生。任洪峰申请执行李涛、李斌、马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涛归还原告任洪峰借款277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被告李涛、李斌、马素琴对上述债务连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5455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李涛、李斌、马素琴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任洪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4136.82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涛、李斌、马素琴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86591.8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