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翟某亮、刘某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亮,刘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翟某亮,男,住所地商水县,证件号码41272319770110595x。被执行人刘某进,地址商水县,证件号码412723197012014614。翟东亮与刘永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永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翟东亮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永进给付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刘永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翟东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永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翟东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永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翟东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庆宏执行员 尚 鑫执行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立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