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江浩与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浩,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718号原告江浩,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文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浩诉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2.00元,减半收取231.00元,由原告江浩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