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董德跃与钱文赤、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跃,钱文赤,李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126号原告:董德跃。委托代理人:董文显、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文赤。被告:李雪琴。原告董德跃与被告钱文赤、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钱文赤、李雪琴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德跃的委托代理人董文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文赤、李雪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德跃起诉称:2013年2月,被告钱文赤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5万元,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2%,之后被告偿还本金35万元。2015年5月20日,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重新出具3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截至2015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72000元。至2015年10月份,被告共支付利息8万元。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之后,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和剩余的利息。故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钱文赤、李雪琴共同偿还原告董德跃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董德跃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民基本身份证明,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婚��登记表,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5.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的事实。被告钱文赤、李雪琴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钱文赤、李雪琴于200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因被告钱文赤向原告董德跃借款,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钱文赤名下账号为62×××11的银行账户转账65万元。2013年9月,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被告钱文赤于2015年5月3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一���,并载明“利息结到15年5月20日,欠利息72000元整”,双方在该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被告偿还利息8万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钱文赤尚欠原告董德跃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债务虽以被告钱文赤的名义所借,但该债务发生于被告钱文赤、李雪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雪琴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钱文赤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钱文赤的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被告钱文赤、李雪琴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钱文赤、��雪琴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月利率1.2%支付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付利息8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钱文赤、李雪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董德跃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3元,由钱文赤、李雪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宝章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晓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