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章丘市金座燃料有限公司与宫芳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丘市金座燃料有限公司,宫芳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民终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丘市金座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曹范镇潘家埠村。法定代表人:贾允菊,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祥师,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彭茂和,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芳柏。委托代理人:明金星,邹平海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章丘市金座燃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章丘金座燃料公司提供201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的过磅单六张,其中有四张过磅单的单位处记载的名字为“魏增祥”,有两张过磅单的单位处记载的名字为“彭茂合”,收货人处的签名均为“张正起”,在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单据号为0013648过磅单的右上角有被告宫芳柏的签名。上述过磅单记载的煤炭净重共计328.92吨,其中载明单价580元的为288.86吨、单价770元的为40.06吨,据此计算的煤款共计198419.80元。原告称彭茂合是其公司的业务员,这些煤炭是通过魏增祥(已于2014年农历腊月24日去世)介绍出售给被告宫芳柏的,张正起是被告宫芳柏的岳父,受雇于被告宫芳柏,过磅单是被告宫芳柏收到煤炭后由其岳父张正起出具的。后因煤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以宫芳柏、魏增祥为被告诉至法院,后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撤回了对魏增祥的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宫芳柏支付煤款198385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以1983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8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过磅单记载的收货人均为“张正起”,单位名字为“魏增祥”、“彭茂合”,只是在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单据号为0013648过磅单的右上角有被告宫芳柏的签名。原告主张涉案煤炭是被告宫芳柏购买的,张正起是宫芳柏的岳父,被告宫芳柏对此不予认可,而原告提供的过磅单及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其主张。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宫芳柏出售涉案煤炭、宫芳柏拖欠煤款的诉讼主张,故对其要求被告宫芳柏支付煤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章丘市金座燃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原告章丘市金座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章丘市金座燃料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章丘市金座燃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宫芳柏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上诉人持有结算货款凭证即过磅称重单,可以证明上诉人是涉案买卖关系中的出卖人。上诉人将煤炭运至被上诉人处,并由被上诉人的地磅称重,被上诉人在第一张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其否认自己是买受人,但未提供证据以证实其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应认定被上诉人宫芳柏为本案涉诉煤炭的买受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宫芳柏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虽然提交了过磅单,但仅凭上诉人宫芳柏在第一张过磅单右上角的签字行为即认定其为买受人,证据不够充分,加之在过磅单上签字的张正起自认是自己购买上诉人的煤炭,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上诉人章丘市金座燃料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