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葛网华与孟如海、葛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网华,孟如海,葛小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793号原告:葛网华。委托代理人:袁吉荣,泰州市姜堰区俞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如海。被告:葛小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网华与被告孟如海、葛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辉云人民陪审员 翟智娟人民陪审员 杨雨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