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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贤兵、叶珍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贤兵,叶珍珍,孙玲珍,王其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236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358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娅娇,系该行职工。被告:孙贤兵。被告:叶珍珍。被告:孙玲珍。被告:王其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贤兵、叶珍珍、孙玲珍、王其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孙贤兵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75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忻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凌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