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贤兵、叶珍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贤兵,叶珍珍,孙玲珍,王其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236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358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娅娇,系该行职工。被告:孙贤兵。被告:叶珍珍。被告:孙玲珍。被告:王其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贤兵、叶珍珍、孙玲珍、王其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孙贤兵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75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忻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凌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