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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非诉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吕仲江,局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洪磊。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朱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