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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催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催字第64号申请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苗生平。委托代理人李社广,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慎将一张票号为31300052/27146952、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日、出票人为河北耀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石家庄营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现申请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河北平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春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