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潘与王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潘,王浩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194号原告王潘。被告王浩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潘与被告王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审判员 王新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