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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唐韧峰与张彦成、赵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韧峰,张彦成,赵丽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2033号原告唐韧峰,1979年4月30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绿波小区40号楼1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赵明,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彦成,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百姓花园6号楼1单元101。被告赵丽影,1973年3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京塞丽斯8号楼2单元701。原告唐韧峰与被告张彦成、赵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韧峰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韧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张彦成、赵丽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韧峰诉称,张彦成与赵丽颖系夫妻关系,2013年期间张彦成、赵丽颖分两次共从唐韧峰处借款本金30万元整,后只偿还了5万元,剩余25万元,经多次索要,张彦成于2015年1月20日重新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张彦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张彦成、赵丽颖立即偿还唐韧峰借款本金2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彦成、赵丽颖承担。被告张彦成辩称,借款属实,已偿还6000元,尚欠24.4万元,无能力给付。被告赵丽影辩称,已和张彦成离婚,不知道此项借款,不同意偿还。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韧峰、被告赵丽影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双方对相对方举示证据进行了质证。唐韧峰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借据一份,拟证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张彦成、赵丽影向原告唐韧峰借款25万元的事实。被告赵丽影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离婚证一份,拟证明:赵丽影已与张彦成于2015年6月1日离婚。被告张彦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张彦成对原告唐韧峰举示证据无异议、赵丽影对原告唐韧峰举证质证认为与其无关。原告唐韧峰对被告赵丽影举示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唐韧峰举示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赵丽颖举示证据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因唐韧峰主张的张彦成借款形成于张彦成与赵丽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赵丽颖举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庭审查明:张彦成与赵丽影于1997年结婚,2013年期间张彦成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唐韧峰借款30万元整,期间被告张彦成偿还5万元,并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欠款25万元欠据一份,2015年6月被告张彦成与赵丽影登记离婚。张彦成因索款未果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彦成、赵丽影立即给付原告唐韧峰借款本金250000元,同时请求案件受理费张彦成、赵丽颖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唐韧峰请求被告张彦成、赵丽影偿还借款250000元,向本院举示了张彦成出具的借据一份,庭审中张彦成对借据的真实性、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故唐韧峰与张彦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唐韧峰请求张彦成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赵丽影虽主张与张彦成已离婚,不知道借款,但借款形成于张彦成与赵丽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借款应当由被告张彦成、赵丽影共同偿还,故赵丽颖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彦成、赵丽影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唐韧峰借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0元,由被告张彦成、赵丽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