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邢黎与童金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黎,童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邢黎。被执行人:童金标。申请执行人邢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绍嵊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童金标在(2016)浙0683执113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金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