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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晓锋与卢海刚、卢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锋,卢海刚,卢园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2944号原告:陈晓锋。被告:卢海刚,现于金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被告:卢园生。原告陈晓锋为与被告卢海刚、卢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卢海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5.2万元);二、判令被告卢园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锋、被告卢海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园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被告卢海刚向原告陈晓锋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有卢海刚因作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晓锋借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15年2月2日到2015年8月1日止。今已收到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被告卢园生在借条中担保人一栏签名,自愿承担借款人还清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被告卢海刚于2015年3月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尚欠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晓锋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卢园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卢园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卢海刚追偿。四、驳回原告陈晓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陈晓锋负担451元,由被告卢海刚负担2089元(被告卢园生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