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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培庆与邹文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庆,邹文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2722号原告张培庆,居民。被告邹文灵,居民。原告张培庆诉被告邹文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培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文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培庆诉称,2016年2月6日,经我与被告邹文灵结算,被告邹文灵尚欠我借款103350元,约定此后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1份。原告向被告邹文灵索要本息,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033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邹文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培庆出示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经双方共同结算,截止2016年2月6日,共欠张培庆现金拾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103350元)元。以后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以上借条作废。借款人邹文灵(签名)、2016年2月6日”。原告张培庆就上诉借款本息向被告索要未果,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1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张培庆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邹文灵尚欠本息没有偿还。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原告自认分两笔各50000元,借据中3350元为结算后未付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结算后利息,仅主张10335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邹文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文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培庆欠款1033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元,由被告邹文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