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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德胜与被申请人李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2执108号申请执行冯德胜,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高家沟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雄,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交城县洪相乡洪相村人,农民,现住洪相村三区75号。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晋1122执1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