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徐贻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徐贻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038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被执行人徐贻萍。刘桂珍与徐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告徐贻萍欠原告刘桂珍借款7万元,于2015年4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3万元及同期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余款4万元及同期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于2016年4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和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扣除已还部分),同时被告承担违约金7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徐贻萍2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贻萍名下的房地产予以档案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权利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20000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0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先涛 微信公众号“”